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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2014-06-24 08:58:4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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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201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里、弄、坊)及与其相连的楼(院)、门牌号,建制村、社区、自然村、片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六)台、站、港、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七)海堤、江堤、河堤、水库、渠、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设施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规划、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测绘、旅游、市政、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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