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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月起控制游泳池入泳人数 超标最高罚2万

2014-07-04 06:42: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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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道山路一所幼儿园的游泳池里,小朋友们扎堆玩水

东南网7月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实习生 郭若冰/文 包华/图) 盛夏时节,公共游泳池是人们消暑、健身的好去处,但游泳池常常爆满,游泳就像是“下饺子”。今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变,省政府近日发布《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要求公共游泳池控制入泳人数,其中,人工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2.5平方米/人,天然游泳场所的人均游泳面积最小要达到4平方米/人。比如宽25米、长50米的人工游泳池,入泳人数需控制在500人。

福州近300家泳池 夏季几乎全爆满

据介绍,办法于去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日前正式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游泳场所的监管范围、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开放条件、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游泳人员义务等内容,使游泳场所的规范、有序发展有法可依。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统计,全省公共游泳场所有1000多家,仅福州就有近300家,但夏季各游泳场所几乎全部爆满,难以满足群众的游泳需求。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对游泳场所进行督查中发现,由于缺乏有力、有效监管,游泳场所设计不规范、卫生不达标、设施不完备、人员不专业、管理不到位等情况比比皆是,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制定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办法,以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2岁以下 不能单独入游泳池

在入场人数方面,办法明确,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若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救生员配备方面,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且公共游泳场所至少配备流动救生员1人。办法还规定,游泳池全部需要许可(经营性)或备案(公益性),每个登记的泳池都要详细注明具体面积,以250平方米的室内泳池为例,最多游泳人数就是100人。

办法还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此外,游泳池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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