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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携程机票,烦心事还挺多

2014-07-04 10:00: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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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4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赵锦飞 实习生 周慧玲)

近日,读者向小姐向本报反映称,今年5月27日,她在携程旅行网上预订了5月31日7时55分从重庆飞往深圳的机票,但因临时有事去不了,她于飞机起飞前2小时办理了退票。从重庆到深圳的机票价格为748元,携程收取了548元退票费,连30元乘机保险费也不给,仅退还170元。

没坐上飞机,反而被扣了这么高的退票费。向小姐觉得不合理,而携程网工作人员也不给说法。向小姐认为,该行为已侵犯消费者权益,构成不公平交易。

无独有偶。读者陈先生也反映,他常在携程网上订机票。可他发现,携程在网上代售国内各航空公司机票,私设虚拟的旅行套餐,消费者购买机票与套餐无任何关系,携程涉嫌在套餐中设陷阱,套取高额改签费用,退票费达六成以上。

记者联系到携程公共事务部负责媒体发言与市场营销的吴先生。吴先生说,向小姐预订的是“旅行套餐”产品。“旅行套餐”产品不同于普通单独购买的机票产品,选择“旅行套餐”需遵循套餐产品整体的退订和更改规则,相关退订和更改规则以产品页面实际显示为准,实际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说,携程的做法不合理。机票的退改签费用由机票舱位、享受折扣、起飞时间等要素决定。在机票代售点购入该航空公司的机票,也应当执行该航空公司的退改签票规,代理商不能自定规则。若代理商收取的费用高于执行航空公司的票规,则属于违规收费。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的,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则按误机处理。

陈先生还反映,他和朋友发现,携程在网上贩卖价位高于经济舱的超值头等舱位机票,然后以机型调整为由,告知消费者降为经济舱,其舱位级别差价不补。今年5月18日,他们一行3人购买了6月14日昆明飞往腾冲的超级头等舱票,每张票价为1040元。而当日携程公布的经济舱票价为979元,他觉得很合算。但6月6日,他被告知机型调整,降舱为经济舱,他无奈接受,并再三交代经济舱也可以,但要保证舱位。可6月14日他去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没有舱位,只得定了其他航班经济舱的全价票,结果每张票花了1140元。

“超级头等舱变成经济舱,不是我们消费者的责任,而是携程的失误。按照当日的价格,头等舱降为经济舱,每张机票差价61元,应该退还给消费者。”陈先生说。

携程公共事务部吴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实际已征得客人同意,并补足其降舱及新票差价。6月5日,公司接到航空公司通知显示降舱。当天,预订部联系客人告知此信息,另将航班变动后的登机时间也及时发给客人,并建议客人提前2个小时到机场办理值机。6月14日,客人在机场查无预订,公司立即帮客人重新预订机票,每张新票价格比原订票价多了100元,由公司承担,公司共为3张新票付了300元。新机票出行时间比客人原定机票晚了大约2小时。

蔡思斌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虽然携程规定,如遇机型更改或航班变动调整到经济舱,无差价补偿,但这属于无效条款。

蔡思斌还说,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销售代理企业应依据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空运企业的相关规定从事民航电子客票的销售活动。该办法第20条规定,违反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消费者可以将机票的相关信息反映到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调查相关情况后,协助消费者解决多收退改签费用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投诉代理商的其他不合理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及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协助解决。”蔡思斌说。

记者短评>>>

“烦”从何而来

向小姐和陈先生遇到的烦心事,也是许多人经常遇到的问题。时下,网络购票已成为人们旅行出游的主要购票方式。与线下实体店相比,网络购票方便又价廉,这是人们青睐网络购票的主要原因。

但是,网络购票维权难,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消费者明知正当权益受到伤害,打电话向对方投诉,对方用各种理由搪塞;向相关部门投诉,因涉及跨地区管辖,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正因存在监管难这块短板,一些线下经营的不法行为也被偷偷地搬到线上。

正当权益受到伤害,却又无可奈何,这才是真正的烦心事。今年3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付诸实施,对网络交易进行规范。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主管部门应当负起监管责任,对网络交易的诸多不法行为开刀。如此,才能还网络经营一个清朗空间,让消费者不再心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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