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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主题公园发展 严禁利用公园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4-07-21 19:12:00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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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1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严禁利用主题公园园区土地进行租售用商品住宅、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等房地产开发。东南网记者今日获悉,省发改委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我省主题公园发展。

《通知》规定,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主要包括: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大型微缩景观公园和商业开发的植物园、湿地公园等,以提供情景模拟、环境体验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影视、动漫、演艺等文化活动园区,以及其他园区性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通知》明确,根据占地规模、投资规模等因素,将主题公园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个等级,新建、扩建时应履行相应核准程序。其中特大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主题公园项目申报核准前,要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手续。

《通知》要求,主题公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重要湿地和城镇公园绿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地、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选址建设主题公园。主题公园用地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严禁采取划拨方式。不得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严禁利用园区土地进行租售用商品住宅、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等房地产开发,并合理控制园区内配套商业设施用地面积。主题公园周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单独立项、单独供地,不得与主题公园捆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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