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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立法打击偷割电缆窃电等行为

2014-07-28 22:35:2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琼 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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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8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福州开幕。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苏增添、张广敏、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陈冬、省法院院长马新岚和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列席会议。

拟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平潭工委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兰万安作关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温佳禄作关于《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蔚芬作关于《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经信委主任周联清作关于《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刘朝阳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牛纪刚作关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李元兴作关于该工作委员会工作的规定(草案)的说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作关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以及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郁成作关于该决定的审查报告,省财政厅厅长陈小平作关于2013年省本级决算和201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审计厅厅长姜榕兴作关于2013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群心作关于2013年省本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省林业厅厅长陈则生作关于2013年林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报告。

改装电表窃电将被处罚

今日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对偷割路灯电缆去当废品卖、改装电表窃电等不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以震慑这些违法现象。

草案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向公安机关举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可能由公安机关处以最高5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也非常猖獗,窃电行为越来越隐蔽,甚至滋生了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制造、销售各种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窃电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据统计,自2009年至2012年,全省共查获窃电用电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千瓦时,损失电费2420.29万元。

为此,草案对窃电行为、窃电量、窃电时间和窃电金额计算方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拟以18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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