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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将开展非机动车违规专项整治

2014-07-29 20:07:34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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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福建省非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非机动车生产和销售将实行目录管理,我省公安机关将依托开展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于8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全省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共保有电动自行车约1000万辆(含超标电动车),占我省总人口数3600万人的28%,平均每1个家庭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并且以每年近100万辆的速度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为群众提供了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的同时,由于非机动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导致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常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郭韶翔介绍说,《办法》规范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规定及罚则,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法规体系,为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优化交通秩序、维护保障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非机动车销售实行目录管理 商家要公示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三种。

《办法》对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需要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规定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如未列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下同)公布的产品目录,不予办理登记。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此外,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郭韶翔表示,实行目录管理的优点在于:引导销售者销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引导消费者判定、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促使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避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达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生产的目的。对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的查验工作,有利于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目录管理还能便利执法机关甄别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利于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超标电动车”设过渡期 过渡期满仍上路处200元罚款

《办法》将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为“超标电动车”。

《办法》根据“超标电动车”购买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办法》颁布之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是如果设区市人民政府就“超标电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的,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三是如果设区市人民政府未设置“过渡期”或者《办法》颁布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超标电动车”均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郭韶翔介绍说,《办法》对颁布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规定管理措施的原因在于,由于《办法》颁布前,《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三种非机动车类型,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行政管理缺乏相应规范,导致部分当事人已购买了超标电动车。对这部分超标车辆要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到各设区市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车数量不一,各地经济状况和交通情况等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办法》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及制定过渡期的具体管理措施。

非机动车登记牌证工本费13元/辆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非机动车登记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13元/辆(含牌、证),补(换)牌按8元/副、补(换)证按4元/本收取工本费。

福建省公安厅要求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要针对《办法》实施初期可能出现集中登记等复杂情况,提前制定应对处置预案,采取分片设点或者在销售网点设立延伸窗口代办等方式分散注册人群;落实非机动车登记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及相关设备;开发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尽可能为群众办理登记手续等提供便捷办法和周到服务。

由于在《办法》颁布前,福州、泉州、厦门、漳州等市已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等管理工作。出于便民考虑,《办法》规定已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不再重复登记。同时,《办法》还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我省公安机关将依托开展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于8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全省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非机动车无牌无证、违规载人等多发性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规范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查处,努力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良好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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