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知情权” 福建省首例小股东诉求知情权案开审
2014-08-20 15:55: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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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旺源水电站发给村民的股权证 东南网8月20日报道 本网记者 王楠 8月18日,宁德市古田县杉洋镇村民起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一案,在闽侯县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后,我省出现的首例小股东诉求知情权案。 8年前为修水电站 向村民融资200多万 “我们19户村民的资本金共136万元,本次诉讼没有标的,只有一个诉求——还我知情权。”原告代表李一(化名)告诉记者。 李一介绍,2006年9月,闽侯县兴源水利发电公司负责人李某和余某,来到宁德市古田县杉洋镇为正在兴建的旺源水电站融资,他们亲口向村民承诺:民间融资保证月息2%以上。 “听到这样的‘好消息’,我们村民四处筹款,能向银行贷款的就想办法贷款,2006年至2007年两年时间,我们数十户村民先后将200余万集资款交到旺源水电站财务处。”李一告诉记者。 集资借贷变投资 村民成水电公司股东 交款后村民们发现,本是“集资借贷款项”收据上却变成了“投资旺源水电站款项”。承诺的月息也未兑现。经过交涉,2010年10月10日,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公司将集资款变为股金,向村民颁发了数额不等的股权证,集资的村民成为该水利发电公司股东。 李一告诉记者,早在2008年旺源水电站就已建成并正式发电,但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未召集村民开股东会议,也未通报过旺源水电站经营情况,仅有个别村民讨回一点红利,原告19户村民均未得到红利。 集资人私自转让股权 村民权益受损 原告代表李一告诉记者,2013年1月15日,该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余某瞒着众村民股东,将40.3%股权以3304.6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等人的权益。 今年4月初,原告19户村民公推诉讼代表人,向闽侯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寄送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所有会计账簿等材料,但闽侯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迟迟未提供。原告19户村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的知情权。以此,原告19户村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辉介绍,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若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履行先向公司提出查阅要求并说明目的的司法救济权前置程序,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开庭当天,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法庭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被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案件没有最终结论,拒绝透露公司与村民纠纷情况,以及解决方式。在记者截稿前,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拒绝接受采访,未提供任何相关信息。原告李一告诉记者,村民及被告均同意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时间目前还未确定。 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许多公司的经营决策经常由大股东把控,小股东的知情权往往很难得到有效行使。该案小股东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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