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福建省重新规范资产评估收费
2014-09-06 09:06:2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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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夏菁)9月起我省重新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三年。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修订出台《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指导价高限的50%。 据了解,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在收费方面,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具体按《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省物价局介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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