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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规定将药企商业贿赂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2014-09-15 19:35:45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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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5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通讯员 毛样生 蒋守福)记者从福建省食药监局获悉,为整治医药购销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商业贿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关于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进行商业贿赂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全面自查自纠。

根据该《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时,不得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不得有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从经营理念、管理理念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与医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逐一进行改正。

与此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企业守法经营监督检查,并以此为契机抓好诚信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把商业贿赂行为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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