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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事:诚为商纲 适律者赢

2014-09-18 08:36: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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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原则贯穿经营活动各环节

主持人:请嘉宾谈谈对诚信和诚信营销的理解?

丁兆增:“诚信”在民事商事中被誉为帝王条款、黄金准则。我理解的“诚信”是这样的:善待诚信,你好我好,大家好!

诚信营销,我认为最关键是两个字——“诚信”。“诚”即诚实、诚恳,“信”是信任、信用。诚信营销,就是企业将诚信原则贯穿到经营、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并在此过程中考虑到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员工的利益。这包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企业信息与消费者地位相对称,让消费者感受到企业的诚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陈金付:“诚信”就是履行契约精神。对于诚信营销,我的理解是,首先,产品的描述和产品本身要相符合;其次,在合法情况下,如何践行交易过程中所约定的条款,即如何践行契约精神。

林江敏:什么叫诚信营销?我个人理解是“依法经营,有诺必践”。所谓“依法经营”,即法律是最基本要求,是最低的底线。任何经营者的经营营销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这个底线和框架。突破了,就是违法的、不诚信的。所谓“有诺必践”,即做出的承诺一定要做到。比如企业在营销时作出很多承诺,赠送奖品、买一赠一等,但赠送的奖品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不能把伪劣产品当奖品;买一赠一优惠活动时,不能消费者买几千元家用电器,只送几元钱的小纪念品;还有的经营者作出一些高于法律的承诺,比如延长保修期、终生保修、不满意可退货,当消费者真的不满意、要求退货时,又设置障碍不让退货。这些行为都是在忽悠消费者,没有履行原来的承诺。

主持人:销售环节中的诚信问题,嘉宾能否举出相关案例?

林江敏:有个大卖场在春节营销时,推出了不满意可退货活动。消费者买了台家用电器,发现大小和家里面积不适应,就要求退货。退货时,卖场提出要收10%手续费,消费者认为这不合理,因为营销时没有说要收10%的手续费。在和企业协商无果情况下,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调查后认为,企业这种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营销行为,应按照事先承诺予以无理由退货,不能收取10%手续费,最后才使问题得到解决。

丁兆增:关于诚信营销的违反案例,其实看报纸是比比皆是。无论是购房、购车时违反合同,还是股东间违反承诺等等,非常多。从我个人来看,碰到比较多的是校园内的考试培训欺诈。我注意到,这些遍布校园的所谓考试培训广告存在同质化,都有三个相似内容:参加培训班的老师是出卷老师;参加培训班,内部的命题压中率会达到多少以上;培训班保证通过率达到多少以上。这样的广告宣传语,很明显是一种招生欺诈,也就是营销上的一种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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