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养老保险补助 明年起提高 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均提至100元 东南网9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新规提高了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更好保障我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对于参保范围,意见明确,除了原先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资金筹集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没有变化,仍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作为亮点,我省明年起将提高政府补贴标准,现规定是: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根据意见,明年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不变,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对于保险关系转移,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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