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滚动网报> 社会民生 > 正文

福建拟立法保障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

2014-09-25 21:16:12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9月25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福建拟立法保障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今日,《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或必要便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据了解,长期以来,福建省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配套电信设施存在接入难问题。一些城镇民用建筑的管理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乱收费、签排他协议等不正当手段,限制电信运营企业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接入上的不公平,直接影响了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限制了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时,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使用,不得损害电信设施。

《草案》同时规定,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或必要便利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定价,擅自收取费用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方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关于这部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中建议增加规定: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除了保障电信用户权益外,《草案》针对就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电信设施保护、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