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5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今日,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草案》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违者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 福建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 福建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6处,数量位居全国第三。据统计,2012年,我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接待游人约2500多万人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风景名胜资源是珍稀、脆弱、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确保其世代传承和永续使用,就要把保护放在首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指出,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12月正式实施,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制定福建省的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推动福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提高风景名胜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名胜区内居民外迁 应予补偿和安置 《草案》规定,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 《草案》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经过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违法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禁止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砂、取土;(二)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经营权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草案》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排给景区内原有居民经营;面向社会选择经营者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者。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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