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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行政服务条例12月1日施行 跨部门申请推行并联审批

2014-09-26 19:44:43 王坤明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26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谢添实)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福州闭幕。《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赋予了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的权限,将改进部分服务窗口存在的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等问题,为办事民众提供便利。

《条例》主要对福州市目前集中开展的行政服务进行规范。包括行政服务的总则、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与办理、行政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行管理,行政服务部门级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监督等方面。

《条例》明确行政服务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驻榕部门(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进入行政服务场所办理服务事项的,参照执行。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推行并联审批

《条例》赋予了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的权限,规定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服务部门推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的操作规范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不同行政层级的申请,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跨级联网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按规定缴入国库。

此外,规定了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享有的相应权利: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条例》就“一次性”告知也作了规定,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的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形式侦查并答复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服务也应通过网络服务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清单和形式要件规范要求。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行政服务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批评、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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