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住宅可置换城镇商品房
2014-09-30 15:59:00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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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毓松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意见立足解决当前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村民建房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允许村民在适建区改扩建或新建住宅。 意见要求乡镇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意见指出,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同时,要加强对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划定村民建房点,并结合“三旧改造”和“两违”综合治理,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 意见强调,村民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集中规划建设新村。 各地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要加大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的分享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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