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摩托车“带牌销售” 商家代扣代缴购车税费
2014-10-13 10:04:0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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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0月13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摩托车管理工作,解决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带牌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本月起,对辖区所有摩托车经销企业新出售的摩托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全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委托摩托车经销企业在销售环节代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到税务窗口代缴。 税款和保险费由商家代收代缴 公安交警部门要与摩托车“带牌销售”经销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摩托车“带牌销售”的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和违约责任。进一步完善摩托车新车注册的查验、检测工作,可根据需要从摩托车经销企业中培养查验人员,负责查验本经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对农村地区销售的非免检摩托车,摩托车经销企业要协商检测机构上门集中检测,实行“人工检验”;符合规定的,将机动车查验表、路检报告单和人工检测单装入密封袋,一车一档,交摩托车经销企业保管。 本月起,全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委托摩托车经销企业在销售环节代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到税务窗口代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摩托车时,摩托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代收车辆购置税款和保险费用。车辆管理所可凭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先行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经销企业在摩托车售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购车人代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并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提交车辆管理所存档。 车辆管理所对逾期未提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摩托车经销企业,暂停或取消其“带牌销售”资质。国税部门要逐步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等便民惠民措施。 违规销售将被处罚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大流通领域摩托车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方便群众就近办牌办证 市、县国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带牌销售”优先缴纳窗口,方便经销企业集中办理;有条件的还应在当地交警部门设立车辆购置税款缴交窗口,进一步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服务理念,将摩托车“下乡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到摩托车驾驶人考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牌证等。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行摩托车特殊牌证政策期间,对有正当来源且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型,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先注册、后补税”的原则进行集中办牌办证,有效解决历史遗留无牌无证摩托车问题。 福州有24家服务站 另据福州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闽侯、连江、长乐、福清、闽清、罗源、永泰等七个县(市)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启动,确定了24家“带牌销售”登记服务站。群众购买车辆时,只需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销售商店统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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