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警方破获特大非法存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案
2014-10-22 16:14:1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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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清点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 东南网10月22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通讯员 张宁 何丹勇 仓禁毒)10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与仓山禁毒大队协作配合,查获一起特大非法存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缴获甲苯、丙酮、丁酮等大量易制毒化学品2600余千克。今日,福州仓山警方对外通报了案件有关情况。据悉,这是仓山警方查获的首起非法存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案,也是今年以来福州市查获的数量最大的此类案件。 10月上旬,盖山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访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盖山镇半田村有一私人搭建的仓库,里面存放着很多装有液体和半结晶体的大型塑料桶。平时这间仓库的大门紧锁,只有运货时才打开,不时飘出一些刺鼻的气味。 社区民警立即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并让人通知该仓库的负责人前来协助调查。可令人意外的是,仓库负责人陈某华(男,52岁,福州人)在得知民警找寻自己后,不但手机关机,人也不知去向。 为了查明情况,盖山派出所民警在村干部和村民的见证下打开了该仓库。在弥漫着刺鼻化学品气味仓库中,查货了大量储存的化学品。后经仓山禁毒大队取样送检化验,此次缴获的2600余公斤的化学品大多为甲苯、丙酮、丁酮等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此外,该仓库属于个人私建,无任何消防设施和其他安全性防护措施。据民警和消防部门介绍,仓库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还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带有一定的腐蚀性,一旦遇热或明火就会发生快速燃烧和爆炸,将方圆50米范围夷为平地,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不仅有严重的刺激性,并且还会致盲,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污染。由于该仓库距离附近的村民自建住宅、出租房仅不足30米,一旦发生火宅或泄露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检测报告 为了保证附近村民的安全,民警立即在该仓库周边拉起警戒线,并将存储的化学品全数转移到了专门的化学品存储仓库。 在排除安全隐患后,民警将办案重心迅速转移到抓捕嫌疑人陈某华身上。嫌疑人陈某华逃跑后,为躲避警方的抓捕,有家不敢回,四处东躲西藏,宛如惊弓之鸟。由于陈某华的外逃方向不明,仓山警方多次实施抓捕布控均无功而返。 在多次循线追查未果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家属,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教育,陈某华亲属终于同意将信息传递给陈某华,阐明法律政策。10月20日,嫌疑人陈某华最终来到盖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讯,嫌疑人陈某华对自己非法购买、储存大量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这些易制毒化学品一部分用在其经营的鞋厂进行塑料加工方面,其余部分出售给周边县市的一些塑料加工企业作为盈利。目前,陈某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及去向,警方也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 另悉,自10月1日“亮剑扫毒”会战行动以来,仓山警方共破获各类涉毒刑事案件2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10名,其中吸毒人员80名,强制隔离戒毒18人;缴获冰毒200余克、麻古30余克、海洛因30余克、易制毒化学品2.6吨。 民警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华 警方提示: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将担刑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小贴士: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规定 根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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