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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等核定外费用

2014-10-31 06:22:32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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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齐榕)昨日,省教育厅财务处在做客其官方网站与考生和家长交流时表示,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补考费”“论文印制费”等核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

据悉,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完善收费公示,实行阳光收费。建立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并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便于学生了解、查询和监督。

另悉,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俭学、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绿色通道等助学措施,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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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校收费部分规定

▲我省高校对入读的本专科学生主要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

▲高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核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补考费”“重修费”“专升本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论文印制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高校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纳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退还: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学期(含读完一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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