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等核定外费用
2014-10-31 06:22:32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快讯(记者齐榕)昨日,省教育厅财务处在做客其官方网站与考生和家长交流时表示,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补考费”“论文印制费”等核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 据悉,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完善收费公示,实行阳光收费。建立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并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便于学生了解、查询和监督。 另悉,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俭学、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绿色通道等助学措施,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相关新闻 我省高校收费部分规定 ▲我省高校对入读的本专科学生主要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 ▲高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核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补考费”“重修费”“专升本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论文印制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高校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纳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退还: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学期(含读完一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不予退还。 |
相关阅读:
- [ 10-28]高校军训服多成“一次性消费品” 二次利用率低
- [ 10-27]11月1日平潭有场高校毕业生招聘会
- [ 10-26]两岸高校设计展亮相厦门 29所高校PK创意
- [ 10-25]省内两高校与台湾艺术大学签订合作协议
- [ 10-23]福州一高校辅导员生意投资失败 骗走学生近17万
- [ 10-16]今后3年福建高校省级教改项目每年将建设300项
- [ 10-10]福建省高校月底将完成2013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 10-08]福建:书法教育“走红”高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