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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问题日益引发公众关注 期待立规把电梯纳入公共安全范畴

2014-11-07 09:37:1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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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目前有七八千台使用期限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仍在运行,由于住宅电梯的属性、定位不清,电梯维保制度、强制报废制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期待立规把电梯纳入公共安全范畴

东南网11月7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黄云峰)

10月20日,深圳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全盛紫云庭花园小区内,11人被困电梯且对外求救无效;

9月14日,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内,一栋教学楼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一名男生被夹卡在轿厢中不幸身亡;

9月13日,贵州遵义一小区电梯发生故障,一名乘坐电梯的中年女子在逃生过程中摔进电梯井道丧命。

……

“我坐的电梯安全吗?”屡见不鲜的安全事故让电梯安全问题日益引发公众关注。

去年下半年,省社会建设研究会、福建海峡经济研究院联合开展的住宅电梯安全课题调研结果显示,住宅电梯安全问题频出的症结在于治理模式上,他们建议制定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把住宅电梯纳入公共安全范畴进行监管。

住宅电梯涉及公共安全

“我省最早的住宅电梯是上世纪90年代安装的,至今已经运行了十几年甚至20年。虽然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但是在相关法规中,找不到针对电梯的强制性报废规定。这些运行了十几年的电梯,就像风烛残年的老人,随时都可能出毛病。”省特检院院长张元榕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有七八千台使用期限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仍在运行。“老旧电梯这么多,不能等到出了安全大事故才来想办法解决。”他说。

为了保障住宅电梯的安全,我省相关管理单位也多次出台措施。例如,省特检院积极推行电梯安全管理七项新举措,这些举措包括为每台载客电梯免费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公布维保单位电话和救援电话、在全省推广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高峰表示,福州市管理部门还专门出台维保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强化公共监督,包括向社会公布维保单位的资质、收费标准、杜绝电梯虚假维保等。

“措施不少,为什么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省社科院研究员曲鸿亮表示,当前我省不少住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从表象上看是电梯维保费归集、管理和使用问题。例如,有的物业为了省钱,压价聘请维保单位;有的居民对物业工作状况不满意,故意不缴物业费、电梯维保费……但深层次原因是住宅电梯的属性、定位不清。

“调研组成员认为,从学理、法理和技术规范上看,住宅电梯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要把住宅电梯安全纳入公共安全领域加以监管。”省社会建设研究会会长、律师林立鸿介绍说,根据原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定义,公共交通分为水上、道路、轨道和其他类型交通四大类。扶梯、电梯、索道就归属于其他类型之中。

强制推行电梯维保

“基于住宅电梯公共安全的属性,建议把住宅电梯纳入公共安全范畴,制定电梯安全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强制推行废旧老病电梯强制报废制度和电梯维保制度等。比如,把电梯维保费从现在的物业费中剥离出来;居民必须缴纳电梯维保费,业主缴纳住宅电梯维保费不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物业和电梯维保公司必须切实做好电梯维保工作,否则将遭受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梯安全隐患问题。”曲鸿亮表示。

省人大代表陈展宏也是建议对住宅电梯公共安全进行立规的支持者。他认为:“电梯已经成为市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我所知,目前已有六七个省的人大代表对电梯安全立法或立规持肯定态度。”

“为住宅电梯安全订立规矩有其必要性,但光靠规则还不够,还需要加强立规后的综合监管,确保法规、规章实施的有效性。”张元榕认为,现有住宅电梯是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如果将住宅电梯安全纳入公共安全领域进行监管,因为牵涉的权利和责任主体很多,管理的环节和牵涉的问题也会很多。即使立了规矩,要想一下子实施到位绝非易事,也绝非一个部门就能管得好的。例如,电梯为什么出事?是居民没有依法按时缴纳维保费,还是物业和维保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还是居民违章使用电梯?说到底,关键要看电梯维保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此,陈展宏认为:“电梯安全隐患的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解决。推动立规,可以堵住一部分漏洞,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吸引公众的目光,让更多的人来关注电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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