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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最低消费莫成“水中月” 消费者呼吁尽早出台实施细则

2014-11-07 08:40: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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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进一步明确细则

这些争议的存在,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执法者,都带来了不少困扰。许多受访市民反映,《办法》规定中只有一句“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没有较为细致且可供参照执行的细则,也没有明确此类消费维权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因此,应出台相应解释或实施细则。

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在福州市工商局,记者了解到,如遇商家提出最低消费要求时,消费者可以坚决说“不”,必要时可通过手机拍照、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消费者可向12312投诉,也可拨打12315投诉。

针对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福州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营场所未明示、告知开瓶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方才告知;二是经营场所已明示、告知。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第一种情形显然是违法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至于第二种情形,目前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但消费者若遇到不合理收取开瓶费情况,仍可向工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关于“包厢使用费”等费用,两个部门均表示,由于争议较大,且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他们很难执法。

“当务之急是尽快集中各方意见,并明确执行细则。”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主任甘满堂说,有争议不是坏事,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运营也要得到保护。一项事关民生的政策法规要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应该让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取得基本共识后再制订可操作的细则,这样保护消费者权益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观点

降低维权成本,顾客需有细则撑腰

鲁畅 关桂峰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一些餐饮商家和消费者关于最低消费是否合法的争议不断。《办法》的出台,是消费者期盼已久的好声音,同时提醒经营者,餐饮业的良性运转不能再指望靠设置最低消费之类的“霸王条款”取胜,要换位思考,以顾客利益为中心。

然而,一些消费者和业内人士对《办法》出台后的实施效果抱有怀疑态度,认为该《办法》到底能否让顾客腰板真正“硬”起来,一方面要看监管部门是否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则需要明确细则,降低顾客维权成本。否则,可能导致餐厅整体调价或变相调价,最后的结果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对于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其实只有一句话的表述,而没有进行较为细致且可供参照执行的阐述,应出台相应解释或细则。由于对于“低消”的标准并没有界定,就给餐饮经营者利用“提高包间菜价”、“大厅原价消费”等方式进行规避的机会。如果面对这种情况,顾客依然会遇到维权的尴尬。

时事评论员王传言认为,对于消费者的举报,最低消费证据的收集成为核心问题,必须让消费者消除后顾之忧,才能鼓励其进行举报,从而以降低维权成本角度入手,让最低消费消失。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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