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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最低消费莫成“水中月” 消费者呼吁尽早出台实施细则

2014-11-07 08:40: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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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7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谢婷 实习生 周凯昀)

“本包厢最低消费××元”,以往一些餐厅自订的这类条款被禁止。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其中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违背新规的餐饮经营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近日,记者走访了福州多家中高端餐饮店,发现大多数商家已取消最低消费,但收取开瓶费、茶位费、服务费或包间限人数等商家自订条款仍普遍存在。其中,有的存在已久,有的则是商家为了应对新规而新出炉的。对于这些条款,业界和顾客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低消费”渐少,其他收费冒头

2日,记者以宴请亲友为由,走访了福州近20家中高端餐饮店。位于华林路的百味饭庄闽清馆称,中午客人较少,包厢不设最低消费,而晚上进包厢最低要消费800元。其他餐饮店均表示,预订包厢没有最低消费限制,其中有些商家称“早在年初就取消最低消费了”。

记者从福州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初以来,有关最低消费的投诉量不多,近三个月几乎是零投诉。不过,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虽然许多餐饮店取消了最低消费,却保留或新增收取开瓶费、茶位费、服务费以及包间限人数等名目。

晋安区五四北国惠大酒楼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可以自带酒水,红酒开瓶费每瓶20元,白酒开瓶费每瓶50元。位于福飞路的梅园酒店以及五四路上的荣誉酒店,开瓶费也按不同酒类收取,每瓶50元至100元不等。而据业内人士称,在一些更高档的酒店会所,开瓶费更高。

另外,记者在上述商家订包厢时发现,虽然没有最低消费限制,但许多商家都对包厢最低人数有要求,如达不到则委婉拒绝订位。

在三坊七巷附近的蓝姜花亚洲厨坊等餐厅,记者发现,这些餐厅多有收取每位3元至6元不等的茶位费。六一路上的一家海鲜酒楼,包厢要收取50元的包厢服务费;与之毗邻的一家火锅店,包厢服务费更是高达128元。

 

这些是不是“霸王条款”?

这些条款是否属于商家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和商家的看法各不同。

“没了包厢最低消费,他们又说要收包厢服务费。我想问,餐饮业本身就是服务业,服务费从何说起?”福州市民周小姐认为,包厢服务费就是一种变相加价,是商家设置的“霸王条款”。

而经营餐饮业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包厢的部分收费标准主要是从成本角度考虑。他说,餐饮店的包厢装修成本比大厅高,用具相对精致,并通常会配备一个服务员甚至更多,而大厅通常是两三个服务员就可以服务20桌。因此,包厢的前期投入和人员成本较高,收取额外费用应在情理之中。

陈先生承认,许多商家之所以收开瓶费,就是不愿让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方面是出于安全考虑,一旦消费者饮用自带酒水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很难认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酒水的盈利大,有些酒楼总利润的50%都来自酒水。

由于立场迥异,消费者和从业者的看法差别很大。不过,大多数第三方认为,这些条目应区别对待。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柏东说,凡是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的条款,都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以“拒绝自带酒水”为例,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经营者要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卖的酒水饮料是真品,

二是价格和市场上的差不多,三是品种足够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但在现实中,餐厅卖的酒有可能是假酒,价格也比市场上贵得多,选择范围还特别少。在这种情况下,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就属于“霸王条款”。

福州市餐饮行业协会一名负责人则认为,消费者应当逐步树立起为服务付费的意识。他说,餐饮业作为服务业,除了提供菜肴之外,服务本身也具有一定价值。如果餐厅提供好的用餐环境、好的服务,并将这些服务“明码标价”,让消费者自由选择,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希望进一步明确细则

这些争议的存在,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执法者,都带来了不少困扰。许多受访市民反映,《办法》规定中只有一句“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没有较为细致且可供参照执行的细则,也没有明确此类消费维权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因此,应出台相应解释或实施细则。

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在福州市工商局,记者了解到,如遇商家提出最低消费要求时,消费者可以坚决说“不”,必要时可通过手机拍照、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消费者可向12312投诉,也可拨打12315投诉。

针对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福州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营场所未明示、告知开瓶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方才告知;二是经营场所已明示、告知。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第一种情形显然是违法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至于第二种情形,目前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但消费者若遇到不合理收取开瓶费情况,仍可向工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关于“包厢使用费”等费用,两个部门均表示,由于争议较大,且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他们很难执法。

“当务之急是尽快集中各方意见,并明确执行细则。”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主任甘满堂说,有争议不是坏事,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运营也要得到保护。一项事关民生的政策法规要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应该让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取得基本共识后再制订可操作的细则,这样保护消费者权益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观点

降低维权成本,顾客需有细则撑腰

鲁畅 关桂峰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一些餐饮商家和消费者关于最低消费是否合法的争议不断。《办法》的出台,是消费者期盼已久的好声音,同时提醒经营者,餐饮业的良性运转不能再指望靠设置最低消费之类的“霸王条款”取胜,要换位思考,以顾客利益为中心。

然而,一些消费者和业内人士对《办法》出台后的实施效果抱有怀疑态度,认为该《办法》到底能否让顾客腰板真正“硬”起来,一方面要看监管部门是否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则需要明确细则,降低顾客维权成本。否则,可能导致餐厅整体调价或变相调价,最后的结果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对于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其实只有一句话的表述,而没有进行较为细致且可供参照执行的阐述,应出台相应解释或细则。由于对于“低消”的标准并没有界定,就给餐饮经营者利用“提高包间菜价”、“大厅原价消费”等方式进行规避的机会。如果面对这种情况,顾客依然会遇到维权的尴尬。

时事评论员王传言认为,对于消费者的举报,最低消费证据的收集成为核心问题,必须让消费者消除后顾之忧,才能鼓励其进行举报,从而以降低维权成本角度入手,让最低消费消失。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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