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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意见》创新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赋予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2014-11-17 11:38:34 陈薪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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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监督 经费使用“痕迹管理”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管理不够科学、一些科目设置过细、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规定不够明确规范、结余经费政策有待改进等。《意见》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有关改进措施,包括优化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等。

为确保项目经费在年度间无缝衔接、科研任务顺利实施,《意见》要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计划和经费下达的衔接,及时拨付项目经费。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计划于明年试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部分项目经费预拨制度,便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研究。

《意见》规定,将项目经费调整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前者指项目研究开发过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如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后者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如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及绩效支出等。并允许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中,项目组聘用人员中,如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

同时,明确间接费用核定办法。间接费用的核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不超过13%;超过500万元不超过8%。例如:某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10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150万元,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1000-150=850万元,则间接费用上限=100×20%+(500-100)×13%+(850-500)×8%=20+52+28=100万元,绩效支出=(1000-150)×5%=42.5万元。

改革项目经费绩效支出管理。考虑到科研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不同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支出,《意见》提出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即允许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独立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支出总量管理,以更好地体现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和智力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实现经费使用“痕迹管理”。为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监管,《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实行“公务卡”和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在使用项目经费时,除零星小额使用现金结算,或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转账支付外,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对未执行公务卡制度的企业,在使用项目经费时,除零星小额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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