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4-11-19 06:52:24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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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超标、经营性机关资产或公开交易 机关用房方面,《草案》规定“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严禁超标准或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禁止超标准装修。”“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资产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或者用于经营的资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调剂或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等方式公开交易,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在公车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加强公务交通经费管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多头占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当腾退办公用房的;(二)违反公务接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的;(三)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或者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四)其他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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