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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范围确定福州三区入围 保税区仍存在

2014-12-28 08:07:31 张旭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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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28日讯 前日,福建、广东、天津自贸区范围得到确定,福建自贸区面积共118.04平方公里,其中福州片区包括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区、福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三区”)。

“自贸区出现前,保税区就是境内最开放的地方。”业内专家表示,保税区内实行关税减免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货物可以在保税区内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就政策而言,自贸区就是现有保税区的全方位升级,就地理位置而言,自贸区就是现有保税区的合并。

福州保税区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马尾港内,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主要发挥港口优势和临近台湾的优势,从事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商品展示及对台贸易,是中国实行特殊政策、具有综合经济功能的特殊区域。

福州出口加工区位于马尾,于2005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2006年12月22日通过国家九部委联合验收,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海关、检验检疫、仓储设施、服务机构齐备。区内实现“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区内企业享有出口加工区特有的通关便利和税收、外汇、加工贸易管理等优惠政策。区内以电子信息、精密机械、设备制造、精细化工、现代物流、临港工业为产业导向,以承接国际制造业为重点,拓展国际物流配送产业,全力打造“国际现代制造业基地”。

福州保税港区位于福清江阴半岛,于2010年5月1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是国内开放层次较高、优惠政策较多、运行规则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一种新的自由贸易港区模式。

目前上海自贸区的15项制度已在福州市“落地”,涉及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等方面。从新的制度“落地”开始,仅3月1日至11月10日,福州保税港区新登记备案企业232户,同比增长102%;新增注册资本35.2亿元,同比增长245%。

“进口葡萄酒的关税是48.25%,如果是100万元的货,一次就要交税48.25万元,而在保税区内可以分批出货,货物卖完后,可以用销售款缴关税,再出货,进而盘活资金利用率。”福州保税区一家进口葡萄酒企业的负责人说,保税区内有租金和税收的优惠,再加上资金利用率的提高,经营者的成本降低了不少。

这名负责人表示,自贸区将出台的配套政策会比现有的园区政策更优惠。同时,自贸区未来提供的金融配套服务,能帮助企业实现资金调拨自由,在不同时间点上解决融资需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贸区成立后,现有的三区依然存在。”专家称,三区各自重点发展的行业都有机遇,就看将来福建自贸区具体细则的力度。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福建自贸区范围确定 涵盖平潭厦门福州三个片区

福建自贸区范围确定福州三区入围 保税区仍存在

  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审议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相关法律实施调整的草案。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高虎城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来,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贸易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等金融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高虎城说,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

他说,在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再设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充分检验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高虎城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建议参照2013年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做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高虎城说,草案的主要内容涉及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需要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高虎城说,上述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高虎城建议,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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