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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将全面推行人民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

2014-12-31 22:48:06 陈晓青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12月31日讯 (本网记者 陈晓青) 今天上午,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与会媒体通报了近日召开的全省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视频会议,对在全省208个人民法庭全面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工作作出的部署。

2014年以来,全省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98401件,占全省法院办案数的21.06%,占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24.42%。全省人民法庭一审民事案件调撤案件51559件,调撤率达56.4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法治宣传等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推进司法民主。

福建高院根据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研究下发了《关于在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处在公正司法的聚焦点、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在人民法庭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有效途径。

《意见》明确在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这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两便”原则,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重点落实办案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未来,各级法院将建立明晰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将审判权力及责任落实到审判组织及其成员。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和管理职责,设置科学的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规范并服务审判权的公正高效运行。严格落实诉讼法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消除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倾向,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

《意见》就推进人民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提出了22项具体举措。《意见》提出,要科学配置人民法庭的人员,形成主审法官、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人员的合理人员结构。案件数量多、服务半径大的人民法庭可以实行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主审法官主要从事案件庭审、裁判、制作并签发法律文书等审判核心工作。不具有主审法官身份的法官可作为案件承办法官,独立承办普通程序案件,在主审法官监督指导下,依法行使相应审判职权。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担任庭审记录、校对法律文书、装订卷宗并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意见》明确了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主审法官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依次签署,主审法官签发。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根据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的个人意见、履职行为确定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中承担的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意见》还明确了院庭长依法监督管理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和院庭长对干警监督的条件、范围以及形式。监督包括制止干警违法行使职权、纠正不当言行、督促干警依法迅速执行职务等。行使监督权,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或者事后书面记载。同时明确院、庭长不得干预办案。对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汇报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书面建议合议庭复议,或者提交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在审判管理方面,要求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并明确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分类管理和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法庭规范化管理。

据了解,在未来的工作中,福建高院将采取选择若干人民法庭作为省级联系点,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开展直接指导,适时完善机制,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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