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 郑柳明 吴琳涛) 近日,福州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误将赞助支出50万元作为捐赠支出进行成本列支。按照税法规定,遂作出核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 国税部门提醒,有些纳税人将赞助支出视为捐赠支出,是对税收政策的错误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有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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