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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01-20 08:4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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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省机关事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

(二)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管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六)负责省直单位土地和房产管理;

(七)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八)负责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机关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境绿化等综合事务的工作指导;

(十)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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