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时政 > 正文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01-20 08:4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分享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部门预算收入和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各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