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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01-20 08:4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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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多头占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腾退办公用房的;

(二)违反公务接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或者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四)其他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履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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