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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书6年未发 网友投诉宁德寿宁县国土局不作为

2015-02-13 15:16:5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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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13日讯 1月19日网友“允浩”在东南网《直通屏山》上留言反映:2005年投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刘某组织其兄弟亲属强行拆除,并强占投诉人的全部宅基地,抢建、强建2层房屋。经过3年诉讼、行政复议等流程,2008年宁德市政府限令寿宁县作出确权,县国土局至今置若罔闻。

寿宁县国土局在接到留言后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后,于2月2日给《直通屏山》编辑部发来回复函。据介绍,寿宁鳌阳镇梅溪巷14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投诉人因分配不公提出诉讼,引发当事双方多年纠纷。

2006年1月26日,寿宁县政府作出第一次土地权确权决定;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同年4月,宁德市政府维持寿宁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随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柘荣县法院于同年8月作出判决,撤销寿宁县政府确权决定。投诉人和寿宁县政府上诉,同年12月,宁德市中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1月19日,寿宁县政府作出第二次土地确权决定,投诉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宁德市政府作出撤销确权决定。

在反馈函中,寿宁国土局表示,该宗存在纠纷的老基地,涉及8户38人,1952年权属凭证上的权利人大多去世,不少继承者因分家、迁居、继承等原因无法从公安人口系统调查取证;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不全,被申请人又不配合,导致一直无法结案。

有鉴于此,寿宁国土局将认真按照法律程序,召集当事双方再次协商,多作说服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希望申请人尽可能提供新证据和资料,如还无法调解结案,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网友留言】

网友“允浩”:2005年投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刘YS(原寿宁县司法局坑底乡司法所所长)组织其兄弟亲属强行拆除,并强占投诉人的全部宅基地,抢建、强建2层房屋。投诉人申请寿宁县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决定书,寿宁县国土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拒绝作出宅基地行政确权决定书。【详细

【回复部门:寿宁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网友反映“国土部门六年拒绝履职 贫民百姓如何维权”一事的复函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东南网:

贵网于2015年1月28日转来的《关于网友反映“国土部门六年拒绝履职 贫民百姓如何维权”事件的核实函》收悉。网友“允浩”在东南网《直通屏山》上给省委领导留言,反映2005年投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刘YS(原寿宁县司法局坑底乡司法所所长)组织其兄弟亲属强行拆除,并强占投诉人的全部宅基地,抢建、强建2层房屋。投诉人申请寿宁县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决定书,寿宁县国土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拒绝作出宅基地行政确权决定书。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现将该宗土地权属纠纷情况复函如下:

寿宁县鳌阳镇梅溪巷14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范志毅、刘富英、吴桃招认为上述用地的旧房拆除重建面积和位置分配不公,从而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多年纠纷。此案被申请人涉及卢凤芝、刘育江、刘庆辉等三十多人。寿宁县人民政府曾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寿政处[2006]2号);但被申请人刘庆辉等人不服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宁德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宁政复决字[2006]第07号),维持寿宁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被申请人刘庆辉等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做出行政判决,撤销寿宁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寿宁县人民政府及申请人范志毅、刘富英、吴桃招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1月19日,寿宁县人民政府再次做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寿政处决字[2010]1号)。但申请人范志毅、刘富英、吴桃招不服寿宁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的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宁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撤销确权决定。

至今无法作出第三次确权决定的原因有:该宗存在纠纷的老基地面积仅186.63平方米(退出一部分加宽路面后实际面积175.16平方米),但涉及的户数达8户38人。因1952年权属凭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大多已去世,其继承人更多达数十人,不少已分家立户,有的迁居外地,无法从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调查取证,同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不全面,被申请人又不配合,导致了两次确权决定先后被法院或市政府撤销。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我局没有以证据不足等为由驳回申请,而是曾多次找被申请人作调解工作,但至今一直无法圆满解决,并非“拒绝履职”。

由于本案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案情复杂,难度大,我局负责本案的工作人员将认真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多种方式召集当事人双方代表再次进行协商,多作说服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同时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新的证据和材料避免诉累。如还无法调解结案,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函复

寿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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