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意见》还明确,以上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 《意见》称我省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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