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2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郑璜 林侃 严顺龙)
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的立法法,是本次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表示,立法法修改之后,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望改变“法无授权不可为”带来的政府难作为现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总目标、根本任务、基本经验、有力保证和举措。“这说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和基本方式。而这种思维和方式,也将是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破解发展难题的重要法宝。”夏先鹏说。
如今,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外延,已经延伸到依法治党、依法治军、依法反腐上,从而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时代主旋律,并逐步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夏先鹏回顾,2009年,我省出台《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这是大陆第一部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同年,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赋予实验区制定先行先试政策的权限;2013年11月,全国首部机关效能地方立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在闽诞生;2014年5月,省人大通过了水土保持条例,立法吸纳“长汀经验”,湿地保护条例、海岸带开发保护条例、闽江流域水文保护条例等一些生态立法项目陆续启动……“这些都是省人大近年来立足福建特色,在开展地方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逐步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决策。”在夏先鹏看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扩大地方立法的范围,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大调整,“立法权和事权、治权是相关的,设区市获得立法权,意义十分重大”。
“扩大地方立法权,能够适应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是既有放,也要有控。”夏先鹏说,由于立法主体增多,必然会给一个省级范围内的法制统一带来新挑战,“各市都执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必然会受到影响”。
夏先鹏认为,要保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的统一,必须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各地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征求各方意见,法律生效实施后要创造条件让民众和专家参与监督,一旦发现有违于上位法或出现损害公民权利等现象,应予以修正或撤销。”
同时,夏先鹏也表示,对于省一级地方权限和设区市的立法权限也要有更明确的划分,“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一定要有个衔接,才能有效防止冲突、交叉,避免地方立法权下放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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