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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购房新政“闽七条”今起施行

2015-03-20 06:58:12 省内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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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记者 吴静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今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的多种情形均认定为首改房,条件大大放宽。同时,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有条件的地方将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该《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1、首改房认定放宽

因上班距离近购房也属首改房

该政策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放宽了。

《若干意见》称,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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