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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明起施行 填补海上搜救立法空白

2015-03-25 15:51:41 蒋巧玲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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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3月25日电(记者 蒋巧玲)《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明日起施行,填补了福建省海上搜救立法的空白。今日上午,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该规定明确了海上搜救的法律责任,谎报、故意夸大险情、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海事局副局长陈传全在会上做了《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有关情况的通报。据了解,该法规于2014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前后修订了20多稿,审议通过后将于3月26日正式施行。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共6章、42条。明确了海上搜救的工作体制、机构组成及职责、海上搜救行动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谎报、故意夸大险情、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或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还对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救助演练,并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搜寻救助规定的出台,不仅填补了福建省海上搜救立法的空白,还调整了我们海上救助的行动规范,由此建立的海上搜救应急体系,将为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陈传全说。

据统计,每年发生于福建省沿海的险情事故约占全国的10%,仅次于广东省,海上搜救任务十分繁重。近10年来,福建省共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行动1553次,成功救助15580人,救助船舶1307艘次,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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