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2015-03-25 17:54: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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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3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今日上午,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的主要内容,以下是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海上搜救“人命关天”,为了保证海上搜救工作的有效开展,必然需要可靠的运作体制,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需要明确实施主体,请问规定中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福建省法制办张剑平处长: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关心,您提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这次立法要重点明确的事项,我这样给您解答: 首先,海上搜救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科学安全、就进快速”的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都有相应的规定。“政府领导”,核心是“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就是明确各级政府在应对海上险情中的责任;“属地管理”,就是险情发生地的所在地政府为险情处置第一责任人;“统一指挥”,就是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步调一致,确保搜寻救助行动取得最佳效果;“科学安全”,就是搜救行动要讲究科学,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有合理的行动安排,在救人的同时也要保证搜救人员的安全;“就进快速”,就是由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调动就近的力量对险情进行处置,尽最快速度救人。 其次,地方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海事管理机构承担了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三,有关政府部门、专业救助单位按各自职责参加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海上搜救工作。 第四,地方政府要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纳税人的钱用在纳税人身上”。 记者:我刚刚翻看了一下《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规定中涉及了十几家单位,并对各单位参与搜救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陈传全:这个问题确实有必要说明一下。本次立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中心组成单位及其职责,使组成单位及其职责具体化、法定化,最大限度解决搜救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本规定立法亮点之一。立法过程中,该条款争议最多,恰恰反映出以往搜救工作中职责不清的问题比较突出,证明了该条立法的重要性。 根据省领导的意见,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海上搜救成功率,不但要明确政府相关单位职责,还要强调海上搜救中心对各组成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权,即“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五)项是主要组成单位及其职责,第(十六)项进行兜底规定,即其他单位按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搜救工作。 记者:我刚刚也注意到了,规定第一条提到“为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第四十条也提到“搜救遇险人员”,那请问搜救对象是否仅适用“海上遇险人员”? 福建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林映怡:这位记者朋友说得没错,本规定为与相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适用对象限定在“海上遇险人员”,未将财产、环境救助纳入调整范围。 一是按照《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的规定,政府主导的海上搜救仅针对海上遇险人员,只有人员救助才是政府无偿提供的。 二是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角度,人员救助是优先的,这需要集中目前有限的搜救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财产、环境救助从本质上来说与人命救助并不相同,其工作目的、程序等都存在差异,《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已经对财产、环境救助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关工作机制已较为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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