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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2015-03-25 17:54:36 陈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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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3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今日上午,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的主要内容,以下是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海上搜救“人命关天”,为了保证海上搜救工作的有效开展,必然需要可靠的运作体制,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需要明确实施主体,请问规定中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福建省法制办张剑平处长: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关心,您提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这次立法要重点明确的事项,我这样给您解答:

首先,海上搜救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科学安全、就进快速”的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都有相应的规定。“政府领导”,核心是“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就是明确各级政府在应对海上险情中的责任;“属地管理”,就是险情发生地的所在地政府为险情处置第一责任人;“统一指挥”,就是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步调一致,确保搜寻救助行动取得最佳效果;“科学安全”,就是搜救行动要讲究科学,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有合理的行动安排,在救人的同时也要保证搜救人员的安全;“就进快速”,就是由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调动就近的力量对险情进行处置,尽最快速度救人。

其次,地方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海事管理机构承担了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三,有关政府部门、专业救助单位按各自职责参加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海上搜救工作。

第四,地方政府要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纳税人的钱用在纳税人身上”。

记者:我刚刚翻看了一下《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规定中涉及了十几家单位,并对各单位参与搜救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陈传全:这个问题确实有必要说明一下。本次立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中心组成单位及其职责,使组成单位及其职责具体化、法定化,最大限度解决搜救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本规定立法亮点之一。立法过程中,该条款争议最多,恰恰反映出以往搜救工作中职责不清的问题比较突出,证明了该条立法的重要性。

根据省领导的意见,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海上搜救成功率,不但要明确政府相关单位职责,还要强调海上搜救中心对各组成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权,即“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五)项是主要组成单位及其职责,第(十六)项进行兜底规定,即其他单位按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搜救工作。

记者:我刚刚也注意到了,规定第一条提到“为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第四十条也提到“搜救遇险人员”,那请问搜救对象是否仅适用“海上遇险人员”?

福建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林映怡:这位记者朋友说得没错,本规定为与相关国际公约保持一致,适用对象限定在“海上遇险人员”,未将财产、环境救助纳入调整范围。

一是按照《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的规定,政府主导的海上搜救仅针对海上遇险人员,只有人员救助才是政府无偿提供的。

二是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角度,人员救助是优先的,这需要集中目前有限的搜救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财产、环境救助从本质上来说与人命救助并不相同,其工作目的、程序等都存在差异,《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已经对财产、环境救助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关工作机制已较为健全。

记者:假如说我是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船舶,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福建省法制办张剑平处长:这是一个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本规定根据搜救工作经验,依据有关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同时也考虑了可操作性及政府规章的权限,对一些重要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的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的措施,以及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报及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您刚才提到的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船舶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该行为违反了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会影响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力量的协调及指派,大家都不听调派指令,谁去搜救?因此,对该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罚责,即“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也会遵照严格的工作标准及原则,会确保恰当、科学。

另一个行为是船舶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该行为违反了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搜救力量的擅自退出,会影响搜救指令的执行力、搜救工作的严肃性、人命救助的成功率,可能会导致搜救功败垂成、功亏一篑,对该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罚责,处罚幅度同前一行为。当然如果确已影响自身安全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后,船舶也可退出。

记者:刚也翻了一下规定,第四章规定了很多搜救行动的专业事项,我想请问一下有关搜救中止、恢复及终止的规定,如何理解?

福建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林映怡:您这个问题非常专业。

首先,再次声明,海上人命救助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是政府的职责,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单位会按照规定全力以赴做好搜救工作。

其次,同陆上人命救助一样,海上人命救助也要遵循科学的工作规则,况且海上搜救情况更加复杂、难度更大,搜救人员面临的风险也更大,虽然从遇险人员家属的感情讲,搜救应该是无条件的,而事实上,海上搜救恰恰是条件要求最高的。

第三,关于海上搜救中止,是完全基于“科学安全”搜救的原则。两个中止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一个是条件受限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另一个是将危及搜救力量自身安全的。当然,在两个条件的相关情形都消失后,应当恢复搜救行动。

第四,关于海上搜救终止。搜救有开始,相应的也有结束,在政府履行搜救责任的同时,为避免无限制使用政府公共资源和相关社会力量,需要明确搜救终止及其条件。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对终止搜救也有明确规定。

记者:正如刚才介绍中提到的,《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填补了我省海上搜救立法空白,我想知道该规定将对我省海上搜救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陈传全: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这次搜救立法的认可,我想从几个方面谈一下影响:

第一,今后我省海上搜救工作将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政府履行搜救职责,有关单位及人员承担搜救义务,具体搜救行动的开展,都将既得到法律的保障,也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海上搜救体制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将在搜救工作发挥统一领导作用,组织做好有关搜救事业规划、人员教育、搜救力量建设等基础工作,政府各有关单位也将按各自职责做好搜救工作,社会有关力量也将积极参与和支持海上搜救工作,由此,“政府主导、各方面力量参与”的我省海上搜救体制将基本形成。

第三,海上搜救能力将得到稳步提升。我省海上搜救力量将进一步整合及发展,必要时根据地方财政情况可以建立地方专业救助力量;将为海上搜救增配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也将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及制度,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将进一步强化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第四,海上搜救将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随着海上搜救能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及时、有效搜救海上遇险人员,提高海上搜救成功率,保护海上人命安全,为我省海洋经济活动提供安全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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