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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今起施行 填补海上搜救立法空白

2015-03-26 07:41: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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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 林娟)《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填补了我省海上搜救立法的空白。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规定》明确了海上搜救的工作体制、规范了海上搜救行动。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陈传全介绍,福建沿海,尤其是台湾海峡是我国乃至国际重要的船舶交通要道,也是两岸交流往来的重要通道,同时台湾海峡也是我国沿海著名的风浪区,历年来都是我国沿海险情事故的高发区。根据统计数据,每年发生于我省沿海的险情事故约占全国的10%,仅次于广东省,海上搜救任务十分繁重。2014年,交通运输部将台湾海峡列为“六区一线”水上交通重点监管区域之一。

“搜寻救助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省海上搜救立法空白。”陈传全表示,开展海上搜救及保护海上人命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海上搜救法律法规,该《规定》将使我省海上搜救工作有法可依,及时、有效搜救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救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将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该《规定》于2014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前后修订了20多稿,审议通过后将于今日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谎报、故意夸大险情、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或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救助演练,并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据统计,每年发生于福建省沿海的险情事故约占全国的10%,仅次于广东省,海上搜救任务十分繁重。近10年来,福建省共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行动1553次,成功救助15580人,救助船舶1307艘次,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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