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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 服务农民工

2015-05-08 07:53:51 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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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

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在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扩大提供公共服务范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意见》提出,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各类城镇要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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