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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 服务农民工

2015-05-08 07:53:51 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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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提出为农民工服务的具体措施。到2020年,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中小城市和城镇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目前,省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今年10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拖欠农民工工资

将被限制高消费

“鼓励开展山海劳务协作,山区劳动力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资金、项目等支持。”《意见》提出,鼓励社区兴办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开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引导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家庭农场、创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意见》规定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也要逐步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可能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纠纷案件,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对强制执行收回的财产应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

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在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扩大提供公共服务范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意见》提出,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各类城镇要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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