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建经济 > 正文

税务专家提醒: “走出去”企业需关注税收问题

2015-05-28 15:52: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5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近日,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专家在与福耀玻璃、紫金矿业、浔兴拉链等已在境外投资兴业的企业代表座谈交流会上,针对企业提出的境外融资、办厂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税收方面困惑,进行相关政策宣讲和解答。

从参会企业代表反映的问题来看,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走出去”企业普遍面临以下难题:

前期准备不足,不少企业未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税收法律制度和我国与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同时,由于部分东道国执行税收协定不到位,往往难以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权益,从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

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投资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信息,承担了额外的税负,或因不正确申报而遭到东道国的税收检查与处罚;

有些“走出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熟悉、不适应东道国的税收征管,受到个别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执法的侵害,甚至遭受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税收歧视或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时,缺乏主动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协助维护其税收权益的意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林国镜建议,企业应特别关注我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内税收政策,及时了解我国与投资国(地区)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熟悉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尽可能熟悉投资国当地的税制,了解当地有哪些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方面税收政策,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征管模式等。

在申请所在国税收协定优惠时,他提醒“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如下事项:

按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协定,如为对外承包工程,作业实施时间不到6个月的,对外提供劳务累计实施时间不到183天的,均可申请不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直接投资并预期将来可能重组或转让,应关注税收协定财产转让条款股权占比25%这个临界点。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外公司25%以下股权,在转让股权时不用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直接长期投资并预期将来较大分回利润的,应关注税收协定股息红利条款股权占比25%这个临界点。资本比例达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红利,可按5%税率缴纳境外的企业所得税,否则按10%税率缴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