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近日,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专家在与福耀玻璃、紫金矿业、浔兴拉链等已在境外投资兴业的企业代表座谈交流会上,针对企业提出的境外融资、办厂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税收方面困惑,进行相关政策宣讲和解答。 从参会企业代表反映的问题来看,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走出去”企业普遍面临以下难题: 前期准备不足,不少企业未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税收法律制度和我国与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同时,由于部分东道国执行税收协定不到位,往往难以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权益,从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 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投资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信息,承担了额外的税负,或因不正确申报而遭到东道国的税收检查与处罚; 有些“走出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熟悉、不适应东道国的税收征管,受到个别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执法的侵害,甚至遭受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税收歧视或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时,缺乏主动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协助维护其税收权益的意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林国镜建议,企业应特别关注我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内税收政策,及时了解我国与投资国(地区)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熟悉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尽可能熟悉投资国当地的税制,了解当地有哪些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方面税收政策,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征管模式等。 在申请所在国税收协定优惠时,他提醒“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如下事项: 按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协定,如为对外承包工程,作业实施时间不到6个月的,对外提供劳务累计实施时间不到183天的,均可申请不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直接投资并预期将来可能重组或转让,应关注税收协定财产转让条款股权占比25%这个临界点。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外公司25%以下股权,在转让股权时不用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直接长期投资并预期将来较大分回利润的,应关注税收协定股息红利条款股权占比25%这个临界点。资本比例达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红利,可按5%税率缴纳境外的企业所得税,否则按10%税率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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