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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练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2015-05-29 16:21: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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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省信访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福建日报集团组成联合督查组,就厦门市翔安区练某致信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信访人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练某,男,翔安区新店镇人。2013年8月22日,练某致信省信访局,反映其承包的133亩虾池被征用,因未与新店镇吕塘社区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区海域综合整治和开发指挥部强行征用,造成承包虾池毁灭性破坏等问题。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虾池位于新店镇莲河片区。2011年7月起,根据厦府地【2006】746号文、厦国土房翔【2011】通告30号文,翔安区新店镇开展莲河片区海域整治项目的收储、退养工作,各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发布退养公告,入户书面告知,召开养殖户会议,要求相关养殖户务必于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清池。2013年初,驻村工作组工作人员多次与练某联系,要求其尽快清池,并告知因工程建设需要,上级近期将组织保障性施工。2013年4月28日,海域指挥部组织施工保障力量对吕塘等社区虾池公共养殖水域的进出水口进行封堵。在保障性施工的执法过程中,施工单位人员和养殖户之间发生冲突,莲河派出所及时介入,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和立案处理。信访反映的虾池目前仍基本保持完整并仍在养殖。

练某所承租的虾池属于国有滩涂,其补偿标准按照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05】238号文以及厦翔政【2011】20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即每亩虾池综合补偿款为2.5万元。但虾池青苗费的补偿,厦门市和翔安区政府并没有制订统一的补偿标准,新店镇人民政府一直延用2004年经区政府批复的前线海堤虾池的补偿标准。目前全部款项均已拨入吕塘社区。吕塘社区经民主议事程序,明确了虾池退养补偿标准,即虾池青苗费按3177元/亩的标准补偿相关养殖户。

2014年12月12日,信访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市翔安人民政府、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政府、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督查组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化解工作提出督查建议。对此,翔安区政府表示,将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分二方面抓好落实工作:一是今后在解决群众的信访诉求时,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程序上应当更加严密规范、在实体处理上应当更加深入、细致、认真、负责,做过细的解释沟通疏导工作,让群众的诉求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情绪能够得到有效疏导。二是着力化解矛盾。层层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加大领导包案调处力度。尽快将信访人的虾池征用补偿款按相关规定拨付到指定帐户并进行公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确保莲河片区海域整治项目的收储、退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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