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下旬,由省信访联席办牵头,组织信访、国土、住建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督查组,就惠安县崇武镇王某某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实地督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家住惠安县崇武镇海门村;其夫陈某某。 2013年12月,王某某、陈某某夫妇到惠安县信访局上访,反映崇武镇海门村委会一地两批,造成其经批准的宅基地被侵占,要求返还宅基地。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王某某因住房困难,于1995年5月向海门村委会申请,经核批后取得位于崇武古城北门新村下湖底宅基地1宗,面积110平方米,王某某向村委会缴交宅基地款项9000元,并申报办理《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分别于2001年10月15日、2002年7月4日办理和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1998年,王某某本人向崇武镇莲西村老人魏某借钱,后因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以原借款外加人民币15000元价格,将其取得的崇武古城北门新村下湖底宅基地转让给魏某之子何某某,并于2000年10月30日与何某某签订《立断尽根厝地过断字》,后王某某认为此字据非其本人签订。2012年8月,王某某向海门村委会反映其以自家宅基地抵债卖给魏某之子何某某,要求村委会帮助协调赎回宅基地。从2012年8月至12月,村委会多次召集魏某之孙与王某某进行调解,双方协商按6.5万元还款赎地,但议定后王某某以没钱为由要求来年再付,调解失败。魏某之孙于2013年1月8日把宅基地转让给海门村村民张某某,并与张某某签订《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2014年6月6日,崇武镇召集魏某之孙和王某某夫妇重新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对《立断尽根厝地过断字》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2014年6月13日,镇司法所组织魏某之孙和王某某夫妇到泉州市痕迹鉴定所进行鉴定,王某某夫妇当场反悔并提出先调解不鉴定要求,调解再次失败。此后,王某某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针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惠安县、崇武镇党委政府加大化解工作力度,牵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立断尽根厝地过断字》进行司法鉴定;由县司法所指派律师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引导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并采取帮扶等形式,对王某某实际生活困难给予适当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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