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下旬,由省信访联席办牵头,组织信访、国土、住建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督查组,就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郑某某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实地督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山边村村民,反映其系残疾人家庭,2011年12月泉州植物园项目征地过程中,对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二、核实情况 经核查,泉州(海西)植物园项目经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总规划建设面积4885.22亩,一期工程建设规模484.4415亩。一期项目征用土地涉及126户500人左右,尚有约3亩土地未丈量,7户未领取征地补偿款;需要拆迁建筑物12宗约8530平方米,已签约拆迁有9宗约7610平方米,尚余郑某某三兄弟3宗约920平方米未完成拆迁。 河市镇政府根据《洛江区河市片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调整方案》关于枇杷、柑橘、芒果、柿子、洋桃等杂果每株补偿30-200元(果苗5元/株)规定,对郑某某家杂果已按补偿规定的标准,将补偿款拨付到村,郑某某可随时领取。 河市镇按照《泉州植物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与郑某某协商补偿及安置事宜。对郑某某提出的风楼面积测算问题,委托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测量,确认风楼高为2.8米、面积为13.68平方米,按建筑物砖木结构三类总一层100%计算,将按此测量结果补偿风楼。对郑某某提出的安置房源问题,经多次协调后初定安置双阳街道阳新街安置房1号楼,郑某某于2014年7月份实地看房表示满意。但之后,郑某某提出在产权调解安置房的同时再给予一块宅基地的要求,河市镇表示不能满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尚未签订。 三、当地落实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针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洛江区、河市镇加大化解工作力度,继续向郑某某做好征迁补偿标准的解释工作,引导其接受合理补偿,并充分考虑郑某某土地被征用后的生活困难问题,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力量,对郑某某适当进行帮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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