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省信访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就南平建瓯市龙村乡龙村村游某某等来信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与部分信访人进行座谈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游某某,男,住建瓯市龙村乡。2011年12月26日起,信访人等多次致信省、市、县信访局及有关领导,反映1988年龙村乡经联委征用该村民小组土地2.35亩建设铸造厂(俗称活塞厂),却未支付因农业税减免至今而应当补偿的稻谷,共计40568斤,要求处理。 二、核查情况 信访人反映地块位于龙村乡龙村村龙村街,原为大宅村民小组的责任田和旱地。1988年7月1日,乡经联委与村委会签订《龙村铸造厂建设征地协议书》,同年7月7日,村委会与大宅村民小组全体代表签订《征用耕田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龙村村委会)征用乙方(龙村大宅村民小组)的土地2.35亩,1.甲方付给乙方青苗补偿款折合干谷3760斤(1600斤/亩);2.甲方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人民币5875元(即以干谷1600斤/亩,25元/百斤的6.25倍计算,折合人民币2500元/亩);2.甲方从1989年起永久减免乙方负担的合同公粮46斤/年,定购粮3688斤/年。龙村乡经联委取得该地块永久使用权。 1998年11月,乡企业管理站(原乡经联委)办理了该地块上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瓯龙字第0009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瓯国用[2008]第130030号),土地用途为工业。2013年,乡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对该地块进行土地整理,并向建瓯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收储,待收储完成后按规定进行出让。 但信访人认为:2004年国家农业税免除后,乡经联委每年承担的3688斤稻谷定购任务不复存在,应当将稻谷以实物或折算货币的形式补偿给大宅组村民。而乡经联委认为:按照协议,被征用的田地应负担的公粮(即农业税)由龙村乡经联委永久承担,不论国家政策调高调低都由乡经联委承担,由于政策变动属不可预见因素,且协议书中也没有关于国家减免公粮(农业税)后要由乡经联委将减免部分补偿给信访人的条款,因此对信访人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系因国家政策调整引发的,有一定的特殊性。该信访件南平市政府已复核,认为当年该地块征地程序合法,出让依照规定进行,并已签订了相关协议,已按照协议支付补偿到位,不存在非法转让问题。 三、当地对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处理此信访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建议。对此,建瓯市及龙村乡党委政府表示,针对督查组提出的工作建议,下一步要认真进行整改,一是要高度重视信访人诉求,层层落实包案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化解方案和措施,加大协调力度,做细做深信访人的思想工作;二是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了解信访人存在的困难和其他诉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争取早日息诉息访;三是加大《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信访人走诉讼渠道,向法院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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