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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欧某信访事项督查情况

2015-05-29 18:51: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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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省信访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就南平市延平区紫云三元路欧某多次致信省、国家信访局和其它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其省公路稽征局编内职工身份的信访事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约谈信访人,并召集包括延平区领导、区人社局及公路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等方式进行了实地督查。

一、基本情况

欧某,男,住延平区紫云三元路,2010年1月11日开始,写信反映其是1997年由省公路稽征局招工进入其直属通行费征管所的征费员,后被宏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恢复其省公路稽征局编制内职工身份。另外信访人还对宏业公司资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提出异议,并要求查看个人社保有关凭证。

二、核查情况

信访人欧某系福建宏业公司派遣至省公路局下属单位福建省公路通行费樟湖征管所劳务派遣工,樟湖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所成立于1997年,开征之初,为解决收费人员不足以临时工形式招收部分收费人员,信访人欧琳即为此次招收人员,被安排在樟湖所从事收费工作(同批的共有15人),当时身份为临时工,并未进入正式事业编制。从1999年1月至2009年12月,欧某等人与宏业公司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并由宏业公司派遣至樟湖征管所从事收费工作,同时宏业公司还为其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合同前,欧某对上述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2008年12月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全部取消,省公路局依据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合同制人员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要求,于2009年12月与宏业公司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宏业公司也于同年12月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个人劳动合同。在此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绝大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对国家的改革表示理解,并领取了补偿金,但信访人执意要求按在编职工身份进行安置。依照法律规定,信访人与樟湖征管所之间此前的劳动关系随信访人与宏业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而终止,因此,信访人欧某要求恢复省公路稽征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身份,享受稽征系统员工的一切待遇,无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宏业公司的资质问题,省公路局答复认为,宏业公司是经省人事厅批准核发的拥有资质证书的人才(劳务)派遣公司,证照齐全完备,是一个合法机构。省公路局对信访人提出异议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部分条款也一一作了说明,并按信访人的要求提供了其个人社保有关凭证复印件并通知其前来查看,但遭信访人拒绝。

省公路管理局已按信访程序由南平公路稽征处作出答复并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南稽政[2011]函1号)送达信访人住处,由其父亲签收。

三、当地对督查建议的工作情况

督查组针对当地在处理该信访事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建议。对此,延平区党委政府表示,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一是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化解工作;二是与欧某现就职单位南平公交公司和单位所在地水东街道一起,了解信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并给予适当的人文关怀;三是与省交通厅、省公路局进行充分沟通,共同提出解决办法,争取早日息诉息访;四是引导信访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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