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常用药物原则上不进行备案采购 从源头降低药价虚高
2015-06-16 07:08:27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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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记者林娟 今后,我省将原则上不再对公立医院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推行药品“两票制”销售模式。6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相关措施从源头上降低药品耗材药价虚高。 据悉,此次控费的目标是:到2017年,全省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严禁公立医院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 《通知》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准入,特别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 除此,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省、市级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干部保健服务)的业务量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业务量的10%。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物价、卫计部门批复同意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医院不得随意变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根据《通知》,我省将控费指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公示制度,二级以上医院每年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重点公开医院绩效考核、质量安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次均费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逐步建立医师处方向患者及医药经营企业公开制度,鼓励患者院外购药。 另外,《通知》表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要将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院长年薪和医技人员工资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取消医院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新增床位和新增大型医用设备审批,暂停医院等级评审评价、科研成果申报、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申报,并由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黄牌警告。 有回扣药品的药企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 《通知》强调,要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行为。通过制定医药价格行为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保护好患者合法权益。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 “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再对医院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通知》明确,在采购周期内,根据销售数量和金额,对同一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价格采取分段式阶梯限价和调整。同时,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的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信息。建立高价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定期发布通报,对采购异常的公立医院暂停相关药品、耗材采购。 “推行药品‘两票制’销售模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统一招标的基础上实行直接结算。”《通知》表示要改革药品配送模式,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2017年底实现由10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目标。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药品招标和配送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建立配送企业药品结算周转金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基金向配送企业预付一定的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费用。 值得注意的,《通知》明确表示,对被发现有回扣品种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药品品种在福建省的供货资格,扣减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信誉分值。 加大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量(以销售额计算,下同)达到4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15%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可下调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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