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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抚恤金分割起争执 继子女状告继母

2015-06-17 17:37: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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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倪斌 通讯员 陈景琛 李苗)张某是一名长乐退休干部,育有四名子女,均已成家。妻子病逝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上官女士,双方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张某生前单位按照规定可一次性发放给张某亲属13万多元抚恤金(丧葬费8000多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122000多元)。在如何分割该笔抚恤金时,作为继母的上官女士与四名继子女发生争执。

上官女士认为,张某丧葬事宜是由张某四子女操办的,丧葬费可由他们领取;但四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不存在生活困难等情形,且多年来她悉心照料张某,尽职尽责;张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将房屋等财产分配给子女,抚恤金由其领取,不管是作为妻子还是尊重死者的意愿,这笔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都应由其领取。张某的四个子女不同意,认为自己家庭也并不富裕,要求共同参与平均分割抚恤金,遂一纸诉状将其继母告至法院。

法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综合考虑件实际情况,在加强法律释明的基础上注重调解工作。一是阐明抚恤金的性质。该案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去世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作为遗产分割继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充分救济主要或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且目前生活困难为原则。二是阐明抚恤金分割原则。由于抚恤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是特定,因此不能像遗产那样进行平分,应根据各个家庭组成人员及死者生前对其抚(扶)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合理分割。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着重向四名子女晓以情理,提示其充分考虑其继母现已五十多岁,又无固定收入的状况,在分割抚恤金份额上应给予适当照顾。经多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分割协议:丧葬费由张某的四子女领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上官女士与张某四子女分别按40%、60%的比例领取,即上官女士领取49000元,张某的四个子女领取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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