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时政 > 正文

闽立法加强河道管理 非法采砂罚款上限拟提至3倍

2015-07-15 07:36:50 李白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分享到:

闽立法加强河道管理 非法采砂罚款上限拟提至3倍

  执法人员在闽江口抓获采砂船。(资料图)

福州新闻网7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文郭立锋/摄)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尽管持续打击,但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这项立法将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额度可能是现有最高额度的3倍。

据省政府介绍,目前我省一些地方非法采砂、滥采乱挖、弃碴成堆的现象相当严重,直接危及河道行洪、江河航运和生态安全。而我省对非法采砂的惩戒力度还不大,相关法规对此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仅10万元,而规章罚款数额最高仅是3万元,造成非法采砂违法成本过低。草案大大提高了处罚标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最高拟处30万元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最高拟处10万元罚款。

有关河道滩地、沙洲的保护问题也是立法的重点之一。据介绍,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持续升温,一些地方占用河道滩地、沙洲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破坏了河道防洪功能,另一方面也给开发项目埋下安全隐患。草案为此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已经长期居住在滩区的居民,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暂时难以外迁的,应编制滩区居民度汛预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擅自开发;确需进行开发的,应进行防洪、生态等综合论证并编制规划,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要求进行整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草案还拟把去年我省已全面实施的“河长制”写入法规,即“河长、河段长应当督导、协调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河道保护和管理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