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新农合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县级以上地方卫计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社会办医,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具体办法,重点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多点执业医师的资质不再与职称挂钩,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并在人事聘用以及连续工龄计算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完善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对口帮扶合作机制 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进行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多点执业。社会办医可认定为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鼓励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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