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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改革药品采购 将建价格谈判机制

2015-09-16 15:50:2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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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下发

改革药品采购 建价格谈判机制

东南网9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拯 郑靓)为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抑制药品流通领域腐败现象,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近日,我省下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药品采购计划 将自下而上申报

《方案》要求,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自上而下的模式,采取定额、公示等办法,由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治疗需要,自下而上申报药品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以各医疗机构申报品种最大重合度为主,确定省级采购目录。

《方案》提出,建立分类采购新机制,要公开招标采购,并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经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常用药品方面,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常用基础输液等药品,试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以上分类药品采购目录,均应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开,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公布价格,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公布的价格销售。

我省将成立 省医保联席会议

《方案》明确,我省将成立省医保联席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产生的价格情况,自2016年起的每年12月份,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予以公布,新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及时结算并建立周转金制度,可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上一年度1个月平均额度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为进一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按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我省医保、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

《方案》明确,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医疗机构通过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差价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此外,药品采购目录的公布、采购订单的下达以及药品货款的支付等流程,将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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